•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4 17:45:37 股吧网页版
创兴资源: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刘芳序律师、张馨儿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14:30 在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鸿泰路 128 号 5 幢 1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 名,代表股份101,664,1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90%,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因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之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1,786,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3 项,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议议案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票,监事代表、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监督计票过程,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