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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复星医药”或“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上
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本集团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监事会应当根据本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调、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证所《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引定义的关联方(以下简称“境内证券监管机构定义的关联方”);
(二)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以下简称 “境外证券监管机
构定义的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的报告与管理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份或表决权比率
在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附属公司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报告相关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及时更新报告。
第六条 上述负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报告的同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确认本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
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相关部门告知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八条 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对知悉的关联方信息保密,
不得违反规定将关联方信息用于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 本公司及/或附属公司应当注意收集、核实交易对方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股权投资情况等与关联交易管理有关的信息。
本公司各部门、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本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站业
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本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分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或附属公司与境内证券
监管机构定义的关联方、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以及其他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条文构成的关连交易。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以及其他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条文构成的关连交易,以下合称“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定义的关连交易”。
第十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属于本
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关联方范围内的,适用本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与境内证券监管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应当及时
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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