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0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邮编:830000
15th Floor of Shengda Plaza, 499 Yuntaishan Street, Urumqi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Xinjiang 83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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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吴启帆律师、孙培勋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9 日上午 10:30 在新疆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1119 号大成尔雅 A 座 20 楼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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