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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9 19:01:4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湖南
请求书(模拟)

请求:依据《公司法》第 149 条、151 条和《证券法》第 94 条的规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你公司中小股东的代理单位,请求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就控股股东阳光集团资金占用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如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起诉,投资者服务中心受广大中小股东的委托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代位提起诉讼。

2024-06-22 15:23:02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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