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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7:56:31 股吧网页版
太龙药业: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2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CHAIN-WIN LAW FIRM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5F、12F

电话(Tel): 0371-65953550 传真(Fax): 0371-6595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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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24]第 447 号
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1 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了《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5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即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郑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 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尹辉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第 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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