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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5 17:33:12 股吧网页版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4-05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4,800.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已终审判决。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件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的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偿权,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槐子矿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6 月 25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赤天化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 民终 78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就参股子公司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槐子矿业公司”)煤矿采矿权指标被擅自转让事项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桐梓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
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煤业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城矿业公司”)、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矿业公司”)共同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4,800万元款项及利息(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向原告给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 60,00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
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收到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贵
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一审判决:1、被告林东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 16,200,000 元,
并从 2020 年 10 月 21 日起以 16,2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赤天化公司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3、驳回原告赤天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2,320 元,由被告林东矿业公司负担 119,000 元,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负担 193,320 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位于贵州省遵义
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五个被上诉人林东矿业公司、林东煤业公司、水城矿业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精煤公司”)、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马依煤公司”)共同连带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 4800 万元款项(如评估后的评估价值高于 4800 万元,则届时以评估价值金额为准)及利息(利息
以 4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维持(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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