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提升治理水平,加强公司与股东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及评级机构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分析师、评级机构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管理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工作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群体的双向交流机制,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检查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四)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以下简称“证券办”)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办是
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证券办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