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五章 信息的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六章 信息的归集与管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的职责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前述信息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发布。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
建立有效的信息报告工作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证券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办公室的负责
人,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十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
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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