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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7:42:42 股吧网页版
凌钢股份: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并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
的绩效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含预留),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余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派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0-2022 年的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5 年度利润总额

增长率不低于 32.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位值;

(2)2025 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5.00%,且不低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3.00%。

(1)以 2020-2022 年的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6 年度利润总额

增长率不低于 52.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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