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队,能够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备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并确保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
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公司依据评价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第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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