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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6 18:01:09 股吧网页版
退市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7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退市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3-073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3]1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厉群南、薛玮佳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昌数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昌数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厉群南、薛玮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昌数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是中昌数据的控股股东,构成中昌数据关联方。中昌数据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从三盛宏业拆入金额 19,951,645.43 元,但实际拆入金额为 1,028,351,008.71 元。中昌数据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中昌数据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钰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信息)、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博雅等 28 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昌

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约 6.26 亿元及利息,北京市三中院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立案。
其后,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中 24 名被告的起诉,要求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等 4 名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
支付业绩补偿金 6.38 亿元。中昌数据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才公告相关诉讼事
项。2021 年 2 月 7 日,上海钰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 年 2 月 20
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海钰昌撤诉。2021 年 3 月,上海钰昌对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博雅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重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码正达、君言信息、亿美和信支付补偿金 6.38 亿元及利息等,博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二
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立案,中昌数据迟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才公告披露相关
诉讼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诉讼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厉群南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且知悉重大诉讼发生及进展,是中昌数据上述未按规定披露、未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玮佳作为中昌数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中昌数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厉群南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仅是采用全额确认法或净额确认法披露的口径差异,不构成违法行为。其二,关于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因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众多、新冠疫情等原因,法院送达工作进度缓慢,迟迟未送达立案告知书,加之案件管辖多次变动,无法准确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无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构成违法行为。综上,请
求查明事实,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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