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101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申请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合同纠纷,嘉华控股所持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通发展”)485,038,158 股已质押股份被司
法标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76,148,93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4.09%。其中,累计被冻结 102,087,982 股,累计被司法标记 543,584,770 股,
占其合计持股数的 73.69%,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9%。
嘉华控股来函显示本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于今日收到嘉华控股发来的《关于部分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告知
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司法标记基本情况
占其所 占公司 标记股
股东名称 标记股份数 持有股 总股本 份是否 标记 标记 申请人 原因
量(股) 份比例 比例 为限售 起始日 到期日
股
2024 年 11 2027 年 11 北京万科
嘉华控股 163,000,000 29.80% 8.20% 否 月 8 日 月 7 日 企业有限 合同纠纷
公司
2024 年 11 2027 年 11 北京万科
嘉华控股 322,038,158 58.89% 16.20% 否 月 8 日 月 7 日 企业有限 合同纠纷
公司
合计 485,038,158 88.69% 24.40% / / / / /
注:以上数据如果有误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京 03 执 1030 号
显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嘉华控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
用 78,219,976.60 元,需要对执行人嘉华控股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
163,000,000 股进行冻结。为满足上述冻结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协助法院对嘉华控股所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 163,000,000
股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期限一致,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产生的孽息一
并标记和冻结。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京 03 执 1088 号
显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嘉华控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
用 704,611,387.20 元,需要对执行人嘉华控股持有的已质押的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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