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商旅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包括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有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在财政部、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任务;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未被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合承担企业审计工作、无法出具满足要求审计报告或拒绝受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能够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公司财务、内审等相关
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质量评估及日常管理、沟通联络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形成选聘文件。
(二)选聘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执行具体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按照选聘文件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整理与评价,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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