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8 19:21:03 股吧网页版
南京商旅:南京商旅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00 传真:025-68516601

邮编:210019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www.cnstock.com)、《中国证券报》(www.cs.com.cn)上刊登《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14点在南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18号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6,852,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203%。其中:(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148,154,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统计机构统计并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总数18,697,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