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84 号
──────────────────────── 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冠农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251;
刘中海,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肖 莉,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莫新民,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 新,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 号)和《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号)、《关于对刘中海、肖莉、莫新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15、16 号)(以下统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者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冠农股份《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
营业收入 3.53 亿元,营业成本 3.53 亿元
公司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亿元,占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8.14%,虚增营业成本 3.53 亿元,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
增营业收入 17.28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7.28 亿元
公司关于 2022 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
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 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 亿元,占 2022 年半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51.64%,虚增营业成本 17.28 亿元,导致《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还存在收入确认方式不当、收入确认跨期等情形,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另经查明,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就上述情况相关的会计
差错事项披露更正公告称,一是公司 2021 年度部分贸易业务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二是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棉业)部分贸易收入应于 2020 年确认;三是子公司天沣物产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存在未完全承担价格风险的情形,对该部分贸易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应更正为“净额法”;四是银通棉业轧花厂与相关方开展的加工皮棉业务中,不应采用“总额法”将全部相关销售收入确认为公司收入,且鉴于公司无法判断银通棉业相关销售回款的资金回收及现金流入的可能性,该项应收款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的基本定义。基于
上述原因,公司对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一季报、半
年报、三季报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0 年年度报告中,调增营业收入
2,645.18 万元、营业成本 2,601.7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2.25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
金额的 0.93%、1.01%、0.09%;2021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
收入 4.34 亿元、营业成本 4.33 亿元、归母净利润 22.25 万元,
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 11.11%、11.23%、0.07%;2022 年一季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9.06 亿元、营业成本 9.06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 167.16%、167.47%;2022 年半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17.29 亿元、营业成本 17.29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 106.79%、103.04%;2022 年三季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20.45亿元、营业成本 21.27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 110.84%、117.06%。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
充公告》显示,对 2022 年 1 至 3 季度现金流量表进行补充更正,
调减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等会计科目,相关调整未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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