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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272023000093-07 号

www.dacheng.com

南宁市五象新区盘歌路 4 号碧园中心 A 座 19、20 层(530201)

19-20/F BlockA, Biyuan Plaza, No.4 Pange Road,

Wuxiang New District, Nanning, Guangxi, 530201, China

Tel: +86 771 5511820 Fax: +86 771 5511887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272023000093-07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 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昌松、韦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恒集团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以现场结
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2024 年 3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星期
一)14 时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 100 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

2024 年 3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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