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6-18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1 邮编:530201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52-1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交易规则》《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且有关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电子文件及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议案》,并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 6 个月,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7,16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51,489,454 股的
比例为 0.21%,并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
西梧州中恒……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