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3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6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为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分别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
涉案金额:21,648,313 元及案件相关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或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是否申请再审尚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因案件一审原涉案金额为51,457,500 元及其相关诉讼费用,现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莱美医药应向长春海悦支付的销售款为 21,648,313 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约为 2,969 万元。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及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收到长春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 01 民终 844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董事长
2.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截至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周彦东)
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运宏,总经理
4.管辖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情况: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 年 9 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海悦药业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中相关义务,2023 年 3 月海悦药业因不服已履行的二审终审判决,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 年 7 月,莱美药业收到吉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院认为海悦药业再审请求不成立并判决维持二审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58)。
本次诉讼事项系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购销合同》的相关纠纷。2022 年 2 月,海悦药业根据《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起诉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2023 年 8 月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收到一审判决,并于同月向长春市中
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2023 年 8 月 8 日、
2023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8)、《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50)。
二、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该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莱美
药业对莱美医药应支付给海悦药业的销售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变更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51,457,500元”为“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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