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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2 17:24:47 股吧网页版
广晟有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3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陆丽梅律师、王昊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 386 号广晟
万博城 A 塔写字楼 37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喜刚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1,596,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14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交易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情况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的报告》

11. 《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5、9、10、11、12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9 涉
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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