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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9 17:56:13 股吧网页版
北方股份: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0


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普盈字[2024]BFGF-001号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盈”)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普盈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普盈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普盈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12个议案,相关内容已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司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2日,并决定于2024年6月19日14点30分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是2024年6月19日09:15-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09:15-15:00。

经普盈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等有关事宜提前20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24年6月19日14点30分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王占山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24年6月19日15点截止。

普盈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85,894,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26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51,441,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597】%。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34,45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6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普盈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普盈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普盈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后经普盈律师见证,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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