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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5 17:24:23 股吧网页版
景谷林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6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谷林业”或“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募集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严格把关,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司权限进行审批,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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