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6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七月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 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 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 或者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 或者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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