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6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并及时地报告、归集和管理,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向参股公司派驻的董监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六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主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就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日常经营中特别重大合同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八)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 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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