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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20:37:48 股吧网页版
国电南自:国电南自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已经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财务资产部为债券募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债券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与合规使用。

第六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等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供资料,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中,该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项目发行前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最晚不得晚于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受托管理机构;

(三)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 每期债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不得存在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的情形;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出现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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