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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5:00 在江西省南昌市朝阳
洲中路 367 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83,713,28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31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了《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载明合计持有公司 9.9901%股份的股东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4 年6 月 12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予以公告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除前述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1 韩峰
表决结果:同意 1,608,276,2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3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5,9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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