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
出了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3 点 0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乍浦
环山路 88 号嘉化研究院二楼综合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建红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 年 4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4 年 4 月 22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563,530,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1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 年度经营计划》;
4、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董事和高管薪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1.01、回购股份的方式;
11.02、回购股份的用途;
11.0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1.0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1.0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1.06、回购股份的期限;
11.07、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