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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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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4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4 年 6 月 28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瑞
丰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07名,代表股份 1,709,261,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045%。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6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1,219,60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25%。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05 名,代表股份 489,658,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2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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