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0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层构成与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其他经理层副职若干名,由董事会按程序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如总经理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的,由全体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经营管理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及授权范围,分管有关工作;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事项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有权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批准或审核所分管部门的业务,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公司重大事项,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办理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董事会秘书还应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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