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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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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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2024【15G20240333-00001】号
致: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陆野律师、李璨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有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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