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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19:28:34 股吧网页版
广汇汽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广场一座 12 楼 邮编:200122

12F, Century Link Mall Tower 1,No.119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

电话/Tel:021-58772770 传真/Fax:021-5877016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汽车”)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广汇集团如下保证:广汇集团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其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000625531477N”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 2 号(广汇美居物流园),法定代表
人为孙广信,经营期限为 1994 年 10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7,144.801 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业、汽车组改装业、证券业、化工机械制造业、环保锅炉制造业、液化天然气业、煤化工项目、汽车贸易及服务的投资;高科技产品开发;会展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车辆配件、建筑和装修材料、矿产品,有色金属、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五金产品、石油及制品、食品、木材;商务信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股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广汇集团合计持有公司 2,637,646,811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2.52%。

(二)本次增持计划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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