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天元 TianYun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
敬业 勤业 精业
天元 TianYun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鄂瑞天律顾字第 0261 号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并查阅了公司在有关网站披露的如下信息:
(一)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 号武汉中海中心 19 层
天元 TianYun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公司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召集程序
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和起止日期与投票时间、融资融券和转融通及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与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是否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8 月28日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下午14:00 召开。
天元 TianYun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298 安琪酵母 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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