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2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3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以书面、邮
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5)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请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请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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