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1 20:36:46 股吧网页版
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2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恒顺醋业”)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公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二)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488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 7,359,107.36 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 7,359,107.36 份,每份份额为 1.00
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其最终确认缴纳的份数为准。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