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2
证券简称:恒顺醋业 证券代码:600305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零二四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顺醋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7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1,295.6032 万股的 0.79%。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3.85 元。
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17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67 人的 25.01%,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
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十、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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