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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3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在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上刊登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 日 15 点 00 分在镇江九华
锦江国际酒店(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 66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杭祝鸿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85,687,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97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4,012,424 股,不享有表决权)。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76,969,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2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8,718,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2%。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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