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 委托中介机构
第六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二级单位(以
下简称“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程序、结果运用以及责任承担等相关机制,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管理制度,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忠于职守、服务大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客观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独立原则。独立客观地进行职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独立提交审计报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
(五)回避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
正,审计所需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体系,并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并
向其报告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分管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领导内部审计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
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
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职,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
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