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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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大成 (上海 ) 律师 事务所
关 于 山东 华泰纸 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023 年 年度 股东 大 会的 法律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4]第 100 号
致: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华泰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和《华泰股份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
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披露了相关
议案的详细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华泰孙
武湖温泉度假酒店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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