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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振华重工公司章程(2024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5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委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07206953D。
第三条 1997 年 7 月,上海港机厂、香港振华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
公司联合澳门振华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融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委发字(1997)第 42 号”文批准,以募
集设立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了 1 亿股 B 股,公司 1 亿股 B 股股票于 1997 年 8 月 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200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了 8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ZHENHUA HEAVY INDUSTRIES CO.,LTD.

商标为:ZPMC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东方路 3261 号

邮政编码:2001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6,835.350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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