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2024 年 11 月 15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
开)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津投城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全面预算
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
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保留工资。
工资总额管理的职工范围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围绕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依
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情况,按照国家及我市收入分配政策和调控要求,合理筹划、科学决策,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与效率导向。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挂钩,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良好效果。
(四)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依规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优化内部分配结构。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 津投城开依据有关法律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完善监管企业工资
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收入分配规范程度等情况,对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企业履行内部工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市工资管理有关制度
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或办法。将工资总额管理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相结合,实现与主要经营目标紧密挂钩;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范围,实现人工成本要素全口径预算。
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经济效益,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挂钩机制;依据产权或管理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各级企业编制、逐级汇总工资总额;结合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统筹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分解、预算执行以及内部监督、清算等工作。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
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构建工资效益联动、效率对标调节和工资水平调控等共同组成的决定机制。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年初进行工资总额预算初核编制时原则
上以财务快报数为基础,待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完成后以清算数为当年预算基数,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确认;年度间工资总额波动较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以前三年工资总额平均数为预算基数。在确定预算基数时,剔除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导致规模性减人而减少的工资部分、认定的超提超发工资部分以及其他一次性调整因素,其他一次性调整主要包括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相关政策允许的单列等。对上年因兼并重组导致年度间预算口径不可比等特殊情形,经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对预算基数进行适当调整。
未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参照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合理确定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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