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防范风险,规范公司
对外担保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和质押等的行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为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五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三)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四)被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五)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担保方式、类型、期限、金额等);
(七)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八)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反担保方案(如须)。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
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判断,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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