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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
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
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或投融资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境外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从事金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
专业人员。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
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
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
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具体审批权限
如下:
(一)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告内容包含方案、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
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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