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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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03 号
致: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 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9 月 2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告
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式、联系电话、联系人以及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10 月 8 日(周二)。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周五)上午 9:30 在青岛西海岸新
区太行山路 2 号澳柯玛创新中心 2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斌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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