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5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表决,全体董事一半以上同意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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