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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5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水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公司高质量发展重大转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由董事会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结合企业实际,为公司环境、社会和管治方面的政策制定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跨部门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是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下设立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协调 ESG 管理战略的落地执行,并准备相关报告材料,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汇报。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表决,全体董事一半以上同意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三)督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一)研究影响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识别公司面对的主要 ESG 相关风险,评估公司 ESG 管理体系的充足性及有效性,确保公司的整体 ESG 表现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际标准;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指导公司 ESG 相关发展战略与目标的制定,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五)审阅公司内部 ESG 相关管理细则和制度,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六)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报告,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七)对以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包括公司总裁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咨询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其他一切资料;
(三)公司应为各位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公司战略和重大投资、金融项目等获取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中认真尽责;
(二)保守公司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相关当事人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
(六)不得以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发布未经允许的议案和相关报告。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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