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66 号
──────────────────────── 关于对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航天动
力,A 股证券代码:600343;
郭新峰,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朱 奇,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
周利民,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谭永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卫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任随安,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金 群,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 号)、《市
场禁入决定书》(〔2024〕5 号)(以下合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航天动力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
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股东考核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于 2016 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信业务。2016 年至 2020 年,航天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航天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节能)开展的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属于专网通信贸易业务,该项业务属于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与隋田力合作期间,航天动力该业务涉及的全部客户和供应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
指定,相关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交易价格、数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确定,航天动力不参与产品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不具有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承担交易的售后责任,交易标的从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交易标的实质是没有实际的第三方市场或使用价值的通讯设备,除融资性贸易外,航天动力实际为交易的资金通道方。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航天动力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0 年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
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 43,458.54 万元、85,360.20 万元、77,242.79万元、165,951.30 万元和 8,217.08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 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 788.03 万元、1,977.61 万元、1,871.30 万元,1,353.23万元和 1,223.17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20.66%、73.84%、50.38%、14.33%和 36.01%。
航天动力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航天动力 2020 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7 月 18 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
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航天动力 2020 年披露的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临时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航天动力董事、总经理郭新峰与隋田力进行过直接商谈接洽,是航天动力与隋田力初始建立业务关系的主要决策人,是航天动力以垫资方式和 2016 年无实物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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