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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17:17:3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66 号

──────────────────────── 关于对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航天动
力,A 股证券代码:600343;

郭新峰,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朱 奇,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

周利民,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谭永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卫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任随安,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金 群,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 号)、《市
场禁入决定书》(〔2024〕5 号)(以下合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航天动力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

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股东考核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于 2016 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信业务。2016 年至 2020 年,航天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航天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节能)开展的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属于专网通信贸易业务,该项业务属于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与隋田力合作期间,航天动力该业务涉及的全部客户和供应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
指定,相关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交易价格、数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确定,航天动力不参与产品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不具有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承担交易的售后责任,交易标的从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交易标的实质是没有实际的第三方市场或使用价值的通讯设备,除融资性贸易外,航天动力实际为交易的资金通道方。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航天动力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0 年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
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 43,458.54 万元、85,360.20 万元、77,242.79万元、165,951.30 万元和 8,217.08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 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 788.03 万元、1,977.61 万元、1,871.30 万元,1,353.23万元和 1,223.17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20.66%、73.84%、50.38%、14.33%和 36.01%。

航天动力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航天动力 2020 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7 月 18 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
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航天动力 2020 年披露的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临时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航天动力董事、总经理郭新峰与隋田力进行过直接商谈接洽,是航天动力与隋田力初始建立业务关系的主要决策人,是航天动力以垫资方式和 2016 年无实物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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