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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精伦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3 年 10 月 27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 年 3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4 年 4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5 年 1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9 年 4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4 年 4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全部
成员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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