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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2 15:55:53 股吧网页版
国旅联合: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3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4-临 046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36,831,225.38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
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发来的《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4)赣 0113 民初 1373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炜投资”)
被告二:卢郁炜

第三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线”)

2020 年 12 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关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协议》,就原告受让被告毅炜投资持有第三人北京新线的股权,两被告承诺实现第三人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最低净利润,与两被告进行对赌。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毅炜投资持有第三人北京新线 28%的股权,受让完成后原告持
有第三人 85.9305%的股权;转让款 9,940 万元,第一期 7,000 万元在原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且股权交割过户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支付,第二期 2,940 万元,根据第三人是否实现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承诺的净利润,原告相应的支付或抵扣被告毅炜投资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润补偿款;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抵扣被告毅
炜投资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润补偿款的,被告毅炜投资需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润补偿款;若业绩补偿期间第三人每期净利润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承诺利润,则被告毅炜投资向原告进行利润补偿,被告卢郁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因未完成目标公司(第三人)2021 年度业绩承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赣 01 民终 5470 号生效民事判决对此作出了处理。

2023 年 4 月 20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亚会核字(2023)第 01620001 号】,认定:第三
人北京新线 2022 年度净利润为 459.81 万元,未完成 2022 年度的业绩承诺 3,650
万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毅炜投资需对未完成 2022 年度承诺业绩部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 3,344.98 万元。被告卢郁炜需对被告毅炜投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两被告发函要求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但两被告置之不理。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毅炜投资向原告支付 2022 年度利润补偿款 3,344.98 万元及
违约金(以 3,344.98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 2023 年 5 月 21 日计算至付
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为 3,281,425.38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毅炜投资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律师费 1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郁炜对被告毅炜投资上述第 1、2 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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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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