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持续督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新农开发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全文。
目录
声明......2
目录......4
释义......5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6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6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6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7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7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8
(一)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情况......8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3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13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
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13
(一)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14
(二)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15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5
五、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15
(一)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15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6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16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 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 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新农开发、 公司、本 指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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