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 2024-013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微电子”)、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微电子)、股东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深圳街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99号,邮政编码:132013。 深圳街99号,邮政编码:13201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CEO、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人及董事会设定的具有同等职务的人。 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设定的具有同等
职务的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赔偿责任。 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外,控股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东、实际控制人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的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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