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1
关于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光电)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联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从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711,300 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截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 1,711,300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前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从而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际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应当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75 元(含税)。截至《关于 2023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数 455,225,750 股,扣除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
股份 377,300 股,以余额 454,848,450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4,113,633.75 元(含税)。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如在《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股分配金额的
公告》,本次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实际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由 454,848,450 股减少至453,514,450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 0.07500(含税)调整为 0.07522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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